各相关单位: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保障生物安全的重要内容。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生物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健康权益,根据《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陕卫科教发〔2025〕47号)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要求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有关备案要求,按照属地化原则,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各单位须经学校及时向所在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涉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向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详见《陕西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各相关院系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性,排查本单位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情况,填写《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名单》(附件1)。达到一级或二级生物实验室的,须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根据备案内容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二、持续加强实验室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要求,单位负责人及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要压实生物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要按照实验室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等级合理规划实验室布局,配备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实验设施、个体防护和应急处置设备。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内,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活动,加强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关键设施设备、废弃物管理,做好环境消毒和监测。
要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针对实验活动相关菌(毒)种合理设置体检项目,对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人员(含长期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学生)开展不低于每年一次的健康监测,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要强化实验室安保,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建立自查制度,强化实验室日常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抓紧整改。对照《一、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核查表》(附件2)全面自查并建立问题清单,确保按照清单逐条整改到位。
三、开展法律法规宣贯和工作培训
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西北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宣贯活动,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到位,强化相关师生的生物安全意识,实验室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人员,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生物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相关知识可参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目录》(附件3)。
请相关院系于10月30日前报送本单位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情况和一、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核查情况(附件1、2)。
联系人:实验室建设管理科牛耕
联系电话:88302263
附件:1.《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名单》
2.《一、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核查表》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目录》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