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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报酬代扣代缴增值税及暂停相关劳务费申报的通知

作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6-10-23阅读:

校内各单位、广大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给校外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时,对文件中规定的七大类劳务报酬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通知

(一)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劳务服务范围

境内自然人提供以下七类服务,学校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二)征收率与起征点

征收率:

现行增值税征收率为1%,扣缴增值税的同时一并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为增值税额的12%)。

起征点:

1.当次(日)劳务报酬未达到1000元,免征增值税;

2.当次(日)劳务报酬达到1000元的:

情形一,校外人员提供劳务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学校无需再次代扣增值税;

情形二,未开具发票的,学校需代扣增值税。

3.当日多次支付劳务报酬的,按日合并计算。

二、暂停相关劳务申报及系统升级工作安排

1.2026年10月27日下午17:00关闭财务系统学生劳务申报、校外人员劳务申报模块。

2.2026年10月28日下午17:00会计核算中心停止接收学生劳务发放、校外人员劳务发放报销单。

3.2026年10月31日前,会计核算中心处理已接收的学生及校外人员劳务发放报销单。

4.2026年11月1日起,升级财务系统学生劳务申报、校外人员劳务申报系统,预计11月中旬开放使用。


温馨提示:

请相关人员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及时填报校外人员劳务费。税收政策变化及财务系统升级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财务处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