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广大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给校外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时,对文件中规定的七大类劳务报酬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通知
(一)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劳务服务范围
境内自然人提供以下七类服务,学校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二)征收率与起征点
征收率:
现行增值税征收率为1%,扣缴增值税的同时一并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为增值税额的12%)。
起征点:
1.当次(日)劳务报酬未达到1000元,免征增值税;
2.当次(日)劳务报酬达到1000元的:
情形一,校外人员提供劳务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学校无需再次代扣增值税;
情形二,未开具发票的,学校需代扣增值税。
3.当日多次支付劳务报酬的,按日合并计算。
二、暂停相关劳务申报及系统升级工作安排
1.2026年10月27日下午17:00关闭财务系统学生劳务申报、校外人员劳务申报模块。
2.2026年10月28日下午17:00会计核算中心停止接收学生劳务发放、校外人员劳务发放报销单。
3.2026年10月31日前,会计核算中心处理已接收的学生及校外人员劳务发放报销单。
4.2026年11月1日起,升级财务系统学生劳务申报、校外人员劳务申报系统,预计11月中旬开放使用。
温馨提示:
请相关人员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及时填报校外人员劳务费。税收政策变化及财务系统升级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财务处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