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顺利完成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年报工作,进一步规范进口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学校决定开展进口免税设备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为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3年。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学校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不得变更使用地点、抵押、转让、移作他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学校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二、工作安排
1.各单位对2020年1月以后到货的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仪器设备是否存放校外、是否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是否进行固定资产建账等。
2.根据自查情况形成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见附件2),于3月19日之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联系方式
设备仪器管理科:高老师 88308312
邮 箱:sbglk@nwu.edu.cn
办公室:长安校区7号教学楼7314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2.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自查报告模板